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補字第6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664號原 告 吉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靖煜 被 告 東門生活旅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育嘉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門生活旅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書記官 陳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