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補字第67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670號
- 原告
- 台壽保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德強
- 被告
- 雅緹斯時尚家居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程國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