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補字第69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697號
- 原告
- 江東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香港商阿里巴巴香港電子商務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商品真偽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697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香港商阿里巴巴香港電子商務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商品真偽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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