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補字第6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商品真偽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697號 原 告 江東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香港商阿里巴巴香港電子商務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商品真偽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