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補字第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7號
- 原告
- 徐曉華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大樹國際文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捌拾伍萬壹仟伍佰肆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玖仟參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7號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大樹國際文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捌拾伍萬壹仟伍佰肆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玖仟參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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