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補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7號原 告 徐曉華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大樹國際文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捌拾伍萬壹仟伍佰肆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玖仟參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書記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