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704號
- 原告
- 李定承
上列原告與被告興政龍交通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萬3,000 元(⒈工資10萬8,000 元、⒉資遣費2 萬5,0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 元,惟其中10萬8,000 元係請求工資,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此部分暫免徵收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之半數即555 元,是本件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885 元(計算式:1,440 元-555 元=88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