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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補字第72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陳雯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729號

原告
鼎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美玲

上列原告鼎鼎股份有限公司因與被告戰國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林尚能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零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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