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補字第7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729號原 告 鼎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美玲 上列原告鼎鼎股份有限公司因與被告戰國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林尚能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零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