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補字第72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729號
- 原告
- 鼎鼎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美玲
上列原告鼎鼎股份有限公司因與被告戰國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林尚能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零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