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補字第7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延長保固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15 日
- 法官周美雲
- 當事人林秀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730號 原 告 林秀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英屬維京群島商太古國際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奧迪福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蔣泰瑞間請求延長保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 告給付之總金額,及陳報訴之聲明第1項韌體更新並修復之市價 或交易行情(查報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第77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 本件原告起訴狀內之「訴之聲明」第1項記載:「被告對車輛 延長保固的時程須自汽車啟動熄火暨抖動問題送修起至韌體更新並修復為止,全部計入延長保固的時間。」第2項記載:「 被告對代步金給付須自車輛105年9月至106年2月往返維修廠做檢測暨後續配合韌體更新需再次留車檢測期間的總日數統計,應連帶給付原告代步金新臺幣1,500元/天。」,原告應補正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給付之總金額,並陳報訴之聲明第1項韌體更新並修復之市價或交易行情以查報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 價額,原告應具狀補正訴之聲明2項,及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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