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補字第81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810號
- 原告
- 蔡佳谷
- 被告
- 台灣永旺財務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竹中大介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永旺財務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4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