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補字第8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813號 原 告 劉芳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奇摩廣告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資新臺幣(下同)140,581 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得暫免徵收繳納第一審裁判費之半數即775 元,是本件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775 元(計算式:1,550 元-775 元=77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