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813號
- 原告
- 劉芳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奇摩廣告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資新臺幣(下同)140,581 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得暫免徵收繳納第一審裁判費之半數即775 元,是本件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775 元(計算式:1,550 元-775 元=77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