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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補字第83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鄧德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83號

原告
吳誌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樂雅樂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萬7,0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及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720 元(計算式:1,440 元÷2 =720 元),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法 官 鄧德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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