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補字第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83號原 告 吳誌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樂雅樂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萬7,0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44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及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720 元(計算式:1,440 元÷2 =72 0 元),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書記官 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