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補字第88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885號
- 原告
- 搜秀網路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阿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御品滿盈石頭火鍋即林盈宏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萬伍仟陸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885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御品滿盈石頭火鍋即林盈宏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萬伍仟陸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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