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補字第8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0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885號原 告 搜秀網路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阿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御品滿盈石頭火鍋即林盈宏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萬伍仟陸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