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5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補字第885號

給付服務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01 日

法官吳若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885號

原告
搜秀網路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阿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御品滿盈石頭火鍋即林盈宏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萬伍仟陸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法 官 吳若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補字第8…」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