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補字第9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907號 原 告 菱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景仁 訴訟代理人 吳少騰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彩霖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萬9,3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