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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補字第96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李宜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961號

原告
樺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順智
訴訟代理人
賴信佑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海航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參佰陸拾壹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法 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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