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補字第9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0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986號原 告 廣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國億 訴訟代理人 林財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阿甘全球國際有限公司、林駿凱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1,837 元(計算方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附表 ┌────────┬─────┬───┬────┬──────┐ │建物門牌 │ 單 價 │ 面積 │權利範圍│訴訟標的價額│ │ │(元/㎡) │(㎡)│ │ │ ├────────┼─────┼───┼────┼──────┤ │臺北市大同區南京│ 31,400 │9.96 │ 全部 │268,553 │ │西路64巷22-2號 │ │ │ │ │ ├────────┼─────┼───┼────┼──────┤ │臺北市大同區南京│ 31,400 │20.52 │ 全部 │553,284 │ │西路64巷22-3 號 │ │ │ │ │ └────────┴─────┴───┴────┴──────┘ 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821,837 元(計算式:268,553+553,284=821,837)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