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訴字第1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晶美行銷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士豪 上 訴 人 即反訴原告 寶島好行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崔潔立 上列兩造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晶美行銷顧問有限公司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5萬6,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萬2,390元;上訴人寶島好行通運有限公司之上訴利益為96萬9,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855元,均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