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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訴字第1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周美雲

上訴人
即原告
晶美行銷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士豪
上訴人
即反訴原告
寶島好行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崔潔立

上列兩造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晶美行銷顧問有限公司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5萬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390元;上訴人寶島好行通運有限公司之上訴利益為96萬9,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855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法 官 周美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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