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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訴字第1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陳雯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訴字第13號

上訴人
臻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成

上列上訴人臻愛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林世俊、黃士真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8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貳萬肆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玖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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