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訴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訴字第21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禾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祺馨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5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14,9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1,616 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書 記 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