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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訴字第21號

給付電信費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陳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訴字第2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禾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祺馨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間

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5 月30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1,314,9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1,616 元,茲因未據上訴

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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