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訴字第2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訴字第2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禾郅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祺馨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間
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5 月30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1,314,9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1,616 元,茲因未據上訴
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