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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訴字第31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姚水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訴字第3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楊玉美
兼訴訟代理人
吳錦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天棟、李正熙、柯廷謀、吳正德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7 年3 月14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為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法 官 姚水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訴字第31號於民國 107 年 04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租金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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