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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訴字第41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陳家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訴字第41號

原告
久寬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周文中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志峯律師
上二人共同複代理人
陳孟彥律師
被告
鴻寬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之1
法定代理人
劉蕙萱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謝佳伯律師
複代理人
楊哲瑋律師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9樓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八年七月四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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