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重訴字第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重訴字第3號
- 原告
- 飛肯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姜智豪
- 訴訟代理人
- 蔡育盛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韶庭律師
- 複代理人
- 邱邦傑律師
- 複代理人
- 劉柏村律師
- 被告
- 萬邦商務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瓊亮
- 被告
- 百麗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瓊華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鄭清妃律師
- 複代理人
- 邱啟鴻律師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鍾瓊嘉 住臺北市○○區○○路00號10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七年七月三十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