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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重訴字第3號

回復原狀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陳家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重訴字第3號

原告
飛肯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智豪
訴訟代理人
蔡育盛律師
複代理人
張韶庭律師
被告
萬邦商務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瓊亮
被告
百麗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瓊華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清妃律師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鍾瓊嘉 住臺北市○○區○○路00號10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 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貳、五關於「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四二七條第一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三八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三九二條第二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兩造分別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核均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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