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金簡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金簡字第6號原 告 賴淑綢 被 告 尚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文豪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張閔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