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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勞小字第128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羅富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勞小字第128號

原告
李旻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臻富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099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10048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法 官 羅富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劉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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