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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勞小字第1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退休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30 日
  • 法官
    鄧德倩
  • 法定代理人
    卓育芳

  • 原告
    胡駿豪
  • 被告
    中來國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勞小字第159號原   告 胡駿豪 被   告 中來國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卓育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244 條第1 項第1 款、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及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復為同法第436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中來國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公司)、卓育芳給付退休金等事件,雖提出經由經濟部商業司之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所得被告公司之公司基本資料為據,惟未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卓育芳之住所,本院依原告起訴狀所載被告公司地址,經送達查無此人,有訴訟(行政)文書不能送達事由報告書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64頁),又被告公司已解散,有公司基本資料在卷,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8 年4 月16日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被告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告卓育芳之最新戶籍謄本,此項裁定已於108 年4 月10日送達原告陳報住所地,由社區管理委員會代收,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迄未補正,有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其訴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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