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2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勞小字第165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葉藍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勞小字第165號

原告
盧雍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威聯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新臺幣伍佰元。

理由

一、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次按依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 項亦有規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威聯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給付短付薪資新臺幣(下同)92,138元及提撥3,996 元至原告勞保局退休金專戶,合計96,134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本院前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向原告徵收該事件應繳裁判費之1/2 即500 元,又前揭事件業經本院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1,000 元,由原告負擔,扣除原告起訴已繳納之裁判費500 元,原告先前暫免訴訟費用之裁判費500 元,本院應向負擔裁判費用之原告徵收之。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勞小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