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勞小字第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14 日
- 法官黃珮如
- 原告許績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勞小字第55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許績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立展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捌萬玖仟陸佰參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 2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及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繳上開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即柒佰伍拾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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