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勞小字第56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勞小字第56號
- 上 訴 人
- 即 被 告 陳建宏即建發商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群峯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7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292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第3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10048 臺北市○○○路○段000 巷0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