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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勞簡字第1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薪資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2 日
  • 法官
    陳雯珊

  • 當事人
    新華泰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勞簡字第114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新華泰富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華韡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君怡泰富投資有限公司(指派代表人:郭人武) 上列上訴人新華泰富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華韡綠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華韡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與被上訴人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間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4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肆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捌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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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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