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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勞簡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07 日
  • 法官
    陳家淳

  • 原告
    劉峰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勞簡字第13號 原   告 劉峰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欣技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佰元應予退還。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又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計算式:薪資5萬元+年終獎金10萬元+精神賠償5萬元=20萬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惟其中5萬元係請求薪資,因具有工資之性質,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之半數即500元, 是本件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600元(計算式:2,100元-500元=1.600元)。然原告繳納裁判費2,100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1紙附卷可稽,其溢繳500元部分,應予返還。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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