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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勞簡字第13號

給付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陳家淳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峰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欣技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計算式:薪資5萬元+年終獎金10萬元+慰撫金5萬元=20萬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惟其中薪資5萬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之半數即750元。是本件原告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為2,400元(計算式:3,150元-750元=2,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路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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