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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勞簡字第2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職業災害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8 日
  • 法官
    郭麗萍

  • 當事人
    王玉蘭生揚環境清潔有限公司玉山首邸大廈管理委員會漢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沈榮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勞簡字第213號 原 告 王玉蘭 訴訟代理人 陳世杰律師 被 告 生揚環境清潔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培華 訴訟代理人 陳采彤 複代理人 王啟同 被 告 玉山首邸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煥華 被 告 漢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承勳 被 告 沈榮貴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柯忠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13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主文第三項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生揚環境清潔有限公司、陳培華、玉山首邸大廈管理委員會負擔十分之四,餘由原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生揚環境清潔有限公司、陳培華、玉山首邸大廈管理委員會連帶負擔十分之四,餘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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