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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勞簡字第2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17 日
  • 法官
    陳雯珊

  • 當事人
    盧雍凱安杰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勞簡字第219號原   告 盧雍凱 被   告 安杰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欣怡 訴訟代理人 王嘉寧律師 複代理人  吳旻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一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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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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