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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勞簡字第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15 日
  • 法官
    羅富美

  • 當事人
    林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勞簡字第47號原   告 林威達 訴訟代理人 高德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詠語創意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退還原告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柒佰陸拾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625元,依法應 徵收裁判費2,760元。然查,原告於民國106年12月26日繳納裁判費2,760元後,又於107年2月1日再次繳納裁判費2,760 元,此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2紙附卷可稽,足認原告溢 繳裁判費2,760元。本院依上開規定,自得依職權裁定返還 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書記官 劉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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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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