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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司調字第1713號

代位請求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司調字第1713號

聲請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家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代位請求給付報酬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家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應於聲請人之債權範圍新臺幣402,427 元內,按月將第三人黃建幃每月應支領勞務報酬3 分之1 給付聲請人等語。惟查,聲請人就上開對黃建幃之債權雖已取得執行名義,但尚未進行強制執行程序,此為聲請人所自陳。則聲請人上開請求之法律關係須由法院裁判創設、形成,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其性質屬形成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依首揭規定,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北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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