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小字第112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1122號
- 原告
-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孔令範
- 訴訟代理人
- 吳幸昆
- 訴訟代理人
- 吳庭安
- 被告
- 哲空間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宜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1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12月21日交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受僱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可稽,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