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小字第141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1414號
- 原告
- 鄭英志
- 被告
- 正洋旅行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秀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0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5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6 條第2 項適用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