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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小字第1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05 日
  • 法官
    姚水文
  • 法定代理人
    郭展羽

  • 當事人
    朗集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185號抗 告 人 即 原 告 朗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展羽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政安企管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抗告人對中華民國107 年2 月12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3 項準用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第 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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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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