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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小字第1905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李宜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1905號

原告
泉興清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柏園
訴訟代理人
陳玉霞
被告
昕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文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十分在本庭第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法 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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