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2000號
- 原告
- 蔡建一
- 原告
- 王畇茜
- 被告
- 世邦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屬庄
- 訴訟代理人
- 邱益翔
周祖修
林文毅
吳書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主文欄應增列第三項「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二,餘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以裁定更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