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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200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吳若萍

原告
蔡建一
原告
王畇茜
被告
世邦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屬庄
訴訟代理人
邱益翔

      周祖修

      林文毅

      吳書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主文欄應增列第三項「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二,餘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以裁定更正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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