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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小字第241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詹駿鴻詹駿鴻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7年度北小字第2410號

原告
三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翔玢
訴訟代理人
葉泰良
被告
香港商夢廣場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本秀豊

上列當事人107年度北小字第2410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5 日中午12時17分在本庭第3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通 譯 楊景雄朗讀案由。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8,375元,及自民國107 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18,375元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一、被告於民國106 年6 月1 日至6 月10日向原告訂購商品但違約,依兩造間買賣契約,被告應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供擔保金額免為假執行。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法官朗讀主文: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法 官 詹駿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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