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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2426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葉藍鸚

上訴人
即原告時代廣場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廖俐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方慰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250元,應徵收上訴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小字第2426號於民國 113 年 03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管理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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