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小字第259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2595號
- 原告
-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賀鳴珩
- 訴訟代理人
- 李佳俞律師
- 被告
- 阿瑪施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明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務代理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2595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務代理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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