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小字第25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股務代理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30 日
- 法官陳雯珊
- 當事人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阿瑪施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2595號原 告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賀鳴珩 訴訟代理人 李佳俞律師 被 告 阿瑪施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明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務代理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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