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6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小字第3113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陳家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3113號

原告
劉美蘭
訴訟代理人
何孟臨
被告
坤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木川
被告
藍心悌
被告
藍俊德
被告
藍心琪
被告
亮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張謙謙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玉諠律師

      郭玉瑾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八年一月三十一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小字第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