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小字第31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28 日
- 法官陳家淳
- 當事人劉美蘭、坤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藍心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3113號原 告 劉美蘭 訴訟代理人 何孟臨 被 告 坤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木川 被 告 藍心悌 藍俊德 藍心琪 亮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張謙謙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郭玉諠律師 郭玉瑾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八年一月三十一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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