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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小字第341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文衍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3415號

原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訴訟代理人
陳國政
被告
錦衣坊時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倫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條第二項、第十五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業經解散廢止登記,業經調閱被告公司廢止登記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查明無訛,然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法第二十五條參照)。經查,被告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址設桃園市,本件原告主張之侵權行為地為臺北市○○區○○○路○段○○○號前,均非本院轄區,參酌被告公司業經解散廢止登記之事實,本院認應以侵權行為地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為適當,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法 官 文衍正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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