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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北小字第359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黃珮如

原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陳建旻
被告
奇欣泰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蕭孟芸即蕭慶芬
被告
楊信緯即楊知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肆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五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壹仟肆佰陸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訴訟費用計算書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合 計 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
    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四、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條第2項:
    第438條至第445條、第448條至第450條、第454條、第455條
    、第459條、第462條、第463條、第468條、第469條第1款至
    第5 款、第471條至第473條及第475條第1項之規定,於小額
    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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