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小字第3839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3839號
- 原 告
- 協和建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素誼
- 訴訟代理人
- 黃茂富
-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勵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原名群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
-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
-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萬貳仟肆佰貳拾參元,應繳裁判費新
- 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
- 繳新臺幣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如逾期
-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