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小字第395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3957號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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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黃逸旻
- 訴訟代理人
- 陳意翔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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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陳衍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設於桃園市○○區○○路○○○號十樓之十八,有原告所提出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則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