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小字第419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4195號
- 原告
- 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奇峯
- 被告
- 普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樂伯
- 被告
- 李宇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五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此裁定於一百零七年十月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