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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小字第4433號

給付翻譯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林鳳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443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酷番茄娛樂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日達
訴訟代理人
林筠芝

      林資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合翻譯有限公司間給付翻譯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萬壹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三十二第二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法 官 林鳳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韻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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