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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4519號

返還旅費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郭力菁

原告
逄守能
被告
全聯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紹顥
訴訟代理人
林雨妍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旅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於十日內補正印度國內航空JET AIRWAYS之全名及臺灣區辦事處或分公司之地址;印度簽證核發及撤銷單位全名及臺灣區辦事處之地址,並提出原告之護照號碼,以利本院發函查詢相關事項。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法 官 郭力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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